1946年春(chūn )天,為裁決日本戰(zhàn)犯而舉行「東京審判」,十一個戰(zhàn)勝國的法官齊聚東京帝國飯店。審判的焦點是,隨(suí )著紐倫堡審(shěn )判而誕生的「戰(zhàn)爭罪」。在此之前在《國際法》上認為合法的「戰(zhàn)爭」這一行為,第一次被認定為犯罪行為,并且追究國家指導(dǎo)者的責(zé)任。對于「戰(zhàn)爭罪」這一說法,辯護方認為這(zhè )是事后法而不(bú )予承認。而在法庭上,各法官們的意見也對立起(qǐ )來。最初想短期(qī )內(nèi)解決的審判,卻顯現(xiàn)(xiàn )出長期化、混沌化的樣子。法庭背后的攻防中,駐留日本的法官們(men )的私人活動、周圍人的意見卷入其中。1948年秋,長達兩年(nián )半的(de )審判,十一個大法官最終做出了判決。在決定被告生與死的瞬(shùn )間,人類最根源的問題「人類是否可以裁決戰(zhàn)爭」也得出了一個最終的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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